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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体育直播警察学院信息公开管理规定

新闻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24-04-25 16:24:23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依法获取学校信息,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校务公开和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学校信息,是指搜狐体育直播警察学院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对外交流以及服务社会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学校的信息公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及相关法规的原则,不可危及国家、社会和学校的安全稳定;遵循及时、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学校设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实施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副书记、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和分管宣传的政治部主任担任,校领导及学校中层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校办公室为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处理相关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协调受理申请公开相关事宜;

(三)组织编制学校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报;

(四)协调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六)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由各职能部门及其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各单位信息公开责任人;信息公开责任单位须确定具体责任人员并报信息公开办公室。

 

第二章 公开范围

第六条 学校信息公开分为向校内师生员工公开和向社会公众公开。学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校直各单位应在产生信息时即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难以确定公开属性的,应报请领导小组审定。

第七条 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主动向校内公开:

(一)涉及本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本校师生员工广泛知晓或参与的;

(三)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办事程序等;

(四)其他应向校内主动公开的。

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和标准;

(五)学生招录、毕业、就业以及学校科研成果、获奖情况等统计信息;

(六)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以及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七)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等情况;

(八)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九)财务与资产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

(十二)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除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本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还可以根据自身工作、科研、学习等特殊需要,向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信息。由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审核是否公开,对于无法确定是否应予以公开的,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九条 学校不予公开的信息: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五)领导小组认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学校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学校不能确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一条 对属于学校主动公开范围的学校信息,信息公开办公室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保密审查;对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学校信息,信息公开办公室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完成保密审查。

第十二条 学校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报刊、广播或者电视等媒体以及文件、年鉴、会议纪要等方式公开学校信息。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需要,在校内固定场所设置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公开学校信息。

第十四条 学校重大事项的信息公开,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决定后,可通过会议、公告等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编制、公布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十六条 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向学校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学校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学校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学校有权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

第十七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学校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须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授权信息公开办公室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且已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学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尚未公开的原因并及时提供其所需的学校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学校信息,本规定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五)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六)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出区分处理的,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七)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八)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时,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九)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十九条 学校认定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但经学校认定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学校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学校日常工作,校直各单位在制定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工作考核时应包括信息公开工作内容。

第二十一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审计督办处负责对学校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每年的10月31日前公布学校上年度的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校主动公开学校信息的情况;

(二)学校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和不予公开学校信息的情况;

(三)学校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学校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认为学校的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不依法履行学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或纪委监督检查室举报,也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举报。

第二十四条 学校在信息公开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校办公室、纪委监督检查室、审计督办处等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给予处分;触犯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信息公开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学校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江西警察学院信息公开管理规定》(赣警院字[2014]1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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